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合同之內容,并以此與不特定相對人訂定合同,不特定相對人在訂定合同時無法磋商合同之內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處于要約人的地位,相對人則由承諾或拒絕要約之意思表示決定是否受合同拘束。
格式合同于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稱呼,如中國大陸稱“格式條款”,也有稱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附從合同、標準合同等;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稱“格式合同”;英國稱“標準合同條款”;法國稱“附合合同”;德國法上一般稱“一般交易條款”或“普通合同條款”;日本則稱為“普通條款”;葡萄牙、澳門則稱為“加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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