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合同法第10條之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種。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合同(如市場買菜所形成的買賣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合同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為了保留證據方便爭議解決,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合同,本律師提醒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簽約時,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文件,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履約期間,還要注意保留履約所形成的證據,如支付價款的憑證、收貨收據等證據。
(3)其他形式。又稱行為默示形式或意思實現形式,指合同當事人以某種表明法律意圖的行為間接地表示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開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經訂立。如停車場收費; 如租期屆滿后,承租人繼續交納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當事人雙方作出了延長租期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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