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自2011年開始,被告多次委托原告加工服裝,股雙方簽訂了5份加工合同,合計加工款人民幣90058元,期間,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款。2011年10月20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服裝加工款72682元,故出具欠條給原告,并承諾于11月20日付款。屆期,被告未按照約定付款。原告雖多次催討,均無果。故委托呂慶喜作為其代理律師,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服裝加工款72682元以及同期銀行利息。被告缺席。
二、處理經過
法院經調查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加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月履行以實現合同目的。被告未按約支付原告加工款顯屬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律師點評
合同效力問題:合同以當時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就是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體現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換句話說當事人在合同的內容要真實,訂立過程要自由,同時,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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