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被告系同事,2012年6月15日下午16時左右,在本市漢口路515號700室門口,雙方因工作事宜發生爭執,過程中,被告動手毆打了原告,并將原告手機從七樓扔下,致使原告受傷、手機損毀。同日,原告向派出所報案。二日后,派出所以被告毆打他人和故意損壞財物分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天和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處罰。因與被告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遂涉訴,原告委托呂慶喜作為其代理律師。
二、處理經過
本案中,被告因與原告工作上產生爭執即動手毆打原告,并將原告手機損毀這一事實,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不自控情緒,對原告采取違法的毆打及損毀財產行為,致使原告人身受損,財產被毀,法院首先確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然后法院根據我方提供的事實證據確定了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賠償數額。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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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核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醫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四、律師點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被告系同事,理應和睦相處、互相謙讓,遇矛盾后應當尋求適當方式,妥善解決。所以說,做事之前尤其是這種于法不合的行為,應當考慮到事情的后果以及將要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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